一、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应依照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否则,给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新泰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专用),将李某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年11月1日,热电集团组织李某进行岗前体检,体检结论为“双肺纹理增强”、“未发现职业禁忌症”。年10月,李某在岗期间体检结论为“轻度限制性通气障碍,双肺纹理增强”,医疗机构意见为“一年后拍胸片复查”。热电集团将上述两次体检结论记载于李某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有李某签字确认,但未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表送达给李某。年11月,李某因肺部不医院进行检查,于年11月29日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肺间质纤维化、肺大泡形成”。年12月11日,热电集团组织李某进行体检,检查结论为“1、轻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为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建议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工作;2、双肺肺纹理增强,为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建议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工作,半年后拍片复查”。年12月23日,热电集团出具调岗通知,将李某调至保洁岗位工作,该通知未经李某签字。李某要求热电公司、新泰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费50,元。
三、判决结果:
热电公司、新泰公司赔偿李某人身损害费用50,元。
四、法律分析:
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应依照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否则,给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经新泰公司派遣进入热电公司工作,岗前体检已查出存在“肺部纹理增强”的症状,但仍被安排在粉尘污染严重的岗位工作。年10月在岗期间体检结论为“轻度限制性通气障碍,双肺纹理增强”,较岗前体检时,肺部疾病已明显加重,但热电公司没有为李某调换岗位。年12月体检时,检查结论为“1、轻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为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建议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工作;2、双肺肺纹理增强,为粉尘作业职业禁忌证,建议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工作,半年后拍片复查。”可见,李某肺部病情进一步加重,结合李某从事除尘作业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与其工作有一定因果关系。热电公司对李某三次体检结果均知晓且未及时对李某的工作岗位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对于李某身体健康的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热电集团给李某造成损害,新泰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热电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大连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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